(2015)奈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裴广明、张洪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裴广明,张洪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吕淑升,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国海,男,49岁,农民。被告裴广明,男,42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洪银,男,4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裴广明、被告张洪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裴广明、被告张洪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