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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裴广明、张洪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裴广明,张洪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吕淑升,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国海,男,49岁,农民。被告裴广明,男,42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洪银,男,4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裴广明、被告张洪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裴广明、被告张洪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