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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刑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谌艳平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谌艳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刑终字第253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谌艳平,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谌艳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嘉桐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谌艳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涉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谌艳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谌艳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谌艳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谌艳平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宏宇审 判 员  张 筱代理审判员  包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