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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隆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隆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518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国梁路6号商贸中心3幢A单元30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加斌,男,汉族,系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刚,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审理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隆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