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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清与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北海市市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北海市市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刘清。被执行人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伟,主任。被执行人北海市市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32-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伟,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清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北海市市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并兑现部分款项,余款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速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慧审判员 郑喜成审判员 廖江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