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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生与陈爱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陈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李生,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陈爱新,男,1960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李生与陈爱新之间的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陈爱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线索,现被执行人陈爱新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