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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辩护人夏兴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夏兴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至被害人唐某某所经营的长乐市某镇某村一烤鱼店内内向被害人唐某某讨要债款。期间,因被害人唐某某无力偿还债款,被告人陈某某遂伙同他人以拳打脚踢、持塑料椅砸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唐某某,致被害人唐某某左侧第2-9肋骨骨折、右侧2-8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挫伤。经长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8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病历材料,长公刑技法临字(2014)14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侦讯阶段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3、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所作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梁棋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高爱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