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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万琴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龙德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1362号原告张万琴,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鹏,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龙德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负责人张丽君。被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琴与被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龙德店、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元,由原告张万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玄红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