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