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汪平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元通分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平,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元通分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汪平。委托代理人王兰,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元通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负责人黄亚彪,分理处主任。本院在受理原告汪平诉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元通分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汪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