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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异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粉芳、张玉堂与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粉芳,张玉堂,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异字第0003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粉芳。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玉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中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粉芳、张玉堂与被执行人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粉芳、张玉堂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扬州市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陈粉芳、张玉堂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粉芳、张玉堂申请撤回追加扬州市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粉芳、张玉堂撤回追加扬州市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刘敏亮人民陪审员  谈增慧人民陪审员  石素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栾晨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