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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陆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