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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朱士廷与韩方友、李志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廷,韩方友,李志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朱士廷,男,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苏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方友,男,农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志栋(李栋),男,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廷诉被告韩方友、李志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士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士廷负担。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