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朱士廷与韩方友、李志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廷,韩方友,李志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朱士廷,男,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苏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方友,男,农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志栋(李栋),男,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廷诉被告韩方友、李志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士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士廷负担。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