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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甘卫国诉李功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卫国,李功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甘卫国,男,生于1956年4月10日,汉族,浙江省洞头县北岙镇人。委托代理人易勇辉,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为参加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被告李功名,男,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卫国诉被告李功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愿通过协商处理此事,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甘卫国诉被告李功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卫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功名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卫国负担。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