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徐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何业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