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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孔得秀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得秀,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孔得秀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由赵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宏、审判员王耀锋(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孔得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得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得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孔得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谢 宏审判员 王耀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红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