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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毛从梅与章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从梅,章学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毛从梅,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杨,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学江,居民。原告毛从梅诉被告章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学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买树,共计树款1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付款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树木,价款为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毛从梅树款壹万元正(¥10000),欠款人:章学江,2014.1.15,还款日期2014.1.20”。因原告索款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树款10000元,由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000元及从逾期之日起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学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从梅货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学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卓凤芹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