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赵立祥与张向东、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立祥,张向东,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51号申请人:赵立祥,男。被申请人:张向东,私营企业主。被申请人: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赵立祥因与被申请人张向东、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向东、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向东、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4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