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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世凯犯组织卖淫罪黄飞、孙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哲,杨世凯,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2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哲,农民。2014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世凯,又名杨凯,农民。2014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飞,农民。2014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世凯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飞、孙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哲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孙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世凯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黄飞、孙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哲撤回上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金 琳审 判 员  李政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