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姚衿、姚炳华等与张德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衿,姚炳华,张德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姚衿,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030。原告:姚炳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036。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奕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张德双,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51X。原告姚衿、姚炳华诉被告张德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衿、姚炳华的委托代理人吴奕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衿、姚炳华诉称:被告因建筑工地用工需要,聘用两原告到其建筑工地做工,期间被告共欠两原告工资24300元,被告立下《欠据》交由原告收执。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工资24300元。被告张德双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建筑工地期间,雇请原告姚衿、姚炳华从事建筑工作,尚欠24300元工资款未支付。2014年9月19日,被告出具《欠据》确认拖欠两原告劳动报酬24300元,承诺在一个月内结清。之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于2015年2月18日再次承诺于同年5月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无果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雇请两原告在其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给原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243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德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4300元劳动报酬给原告姚衿、姚炳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张德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