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范旭与天津市长芦智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旭,天津市长芦智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范旭。被执行人天津市长芦智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29号。申请执行人范旭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长芦智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旭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市长芦智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给付239483.2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范旭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范旭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