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瓯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池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钟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2月份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后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19日原告未婚先孕生育一子,现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2010年12月9日原、被告在建瓯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奉子成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8月份被告还因为家庭琐事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家丑不可外扬,只能忍气吞声。被告还有赌博恶习,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改掉赌博恶习,但被告就是屡教不改。此外被告对原告及婚生子漠不关心,而且被告也从未给过原告及婚生子生活费,原告既要照顾婚生子又要挣钱养家。被告赌博输钱就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被告就会辱骂原告并且耍无赖。从2015年2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的种种行为已让原告彻底失望,现原告坚决要与被告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双方都去南平上班,2014年8月份原告母亲装修房子原告就回建瓯了,被告依然在南平上班。被告也不清楚怎么回事就收到传票。原、被告是有争吵过但没有使用暴力;被告有时间会打打牌,那只是娱乐并不是赌博,被告几乎都在上班。被告对原告和儿子不是不关心只是很少回来,今年被告回来看儿子的时候,原告母亲把门给关住不让看。被告觉得其实双方没必要来法院,被告只是想让原告从她妈妈家搬出来和被告一起去南平共同生活,被告会好好照顾原告,但是原告都不同意。被告不想离婚,这样儿子会很苦。被告只是没什么钱,原告就说被告没钱、很苦,今年就来起诉离婚了。如果原告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没有好好照顾原告和儿子的话可以离婚,可是原告都不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就这样莫名其妙的要离婚,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2015年7月6日晚上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当时有人接电话对被告说他是原告老公,被告很生气,在南平都没心情上班就回来找原告,原告对被告爱理不理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对以前的过错会悔改。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19日原告未婚先孕并生育一子;2010年12月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2015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良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互相沟通、互相包容、互相谅解,这样才能使夫妻和睦、家庭美满。依照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条件,庭审中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应负举证不能责任。综观全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为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促进原、被告夫妻和好,且原、被告的婚姻现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列举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即123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