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与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351号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荣高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福坤,该公司职工。被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沈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与被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4元,减半收取1597元,由原告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秀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