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48号原告:陈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