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秀峰与闫毛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秀峰,闫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29号申请人郑秀峰,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晋中市开发区。被申请人闫毛亮,男,约30岁,汉族,住晋中市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郑秀峰与被申请人闫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郑秀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其银行存款3000元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闫毛亮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闫毛亮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冻结申请人郑秀峰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宇文艳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