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董洪与李日勇、原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董洪,李日勇,原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669-2号申请执行人黄董洪。被执行人李日勇。被执行人原翠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董洪与被执行人李日勇、原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偿还借款200000元、负担受理费2525元及申请执行费2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浔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