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四海与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四海,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郑四海,男。委托代理人杜来山。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法定代表人胡轩州,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李德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四海与被告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四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四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郑四海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