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某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山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承德市人。因本案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大园路金岛网吧188号电脑处,盗窃该台电脑主机的内存条一条和CPU一个。盗窃得手后,刘某某遂将盗得的内存条和CPU拿到海口市南宝路销卖。2015年4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新兴路灵通网吧83、84、77号电脑处,共计盗窃电脑主机的内存条三条和CPU三个。盗窃得手后,刘某某遂将盗得的内存条和CPU拿到海口市南宝路销卖。2015年6月4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板桥路创智网吧171号电脑处,盗窃该台电脑主机的内存条一条和CPU一个。盗窃得手后,刘某某遂将盗得的内存条和CPU拿到海口市南宝路销卖。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岛网吧被盗的CPU价值人民838元;灵通网吧被盗的内存条和CPU价值共计人民币3719元;创智网吧被盗的CPU价值人民币8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曾某某、黄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方位图及相片,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兴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