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泉州江西商会与唐小平、龚继明、廖氏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江西商会,唐小平,龚继明,廖氏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泉州江西商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邵峰,该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杨年春,陈奕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平,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龚继明,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廖氏鹤,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泉州江西商会与被告唐小平、被告龚继明、被告廖氏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江西商会的委托代理人杨年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小平、被告龚继明、被告廖氏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泉州江西商会诉称,唐小平经商急需资金于2013年1月23日向其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7月23日止,利息为月利率1.5分,并由龚继明、廖氏鹤作为借款保证人。借款协议签订后,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石狮振兴支行将借款转账到唐小平帐户。以上事实有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款单及借款担保书交其收执为据。借款后,三被告没有按时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唐小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自2014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的利息(暂计到起诉之日约为2000元);2、被告龚继明、被告廖氏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小平、被告龚继明、被告廖氏鹤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江西商会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社团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3、借款单及借款担保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唐小平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龚继明、被告廖氏鹤作为保证人的事实。4、银行转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唐小平及合同履行地为石狮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唐小平、被告龚继明、被告廖氏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1月23日,唐小平向泉州江西商会借款3万元,月利率1.5%,龚继明、廖氏鹤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江西商会与被告唐小平之间的借款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泉州江西商会主张唐小平拖欠其借款及相应利息,有借款单、担保书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泉州江西商会要求唐小平偿还借款及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龚继明、廖氏鹤自愿为该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龚继明、廖氏鹤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唐小平、龚继明、廖氏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江西商会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龚继明、被告廖氏鹤应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小平追偿。如果被告唐小平、被告龚继明、被告廖氏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唐小平、被告龚继明、被告廖氏鹤负担;鉴于公告费1000元已由原告预缴,被告石狮市豪迈王制衣有限公司应将该公告费与案款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剑萍代理审判员 张歆歆人民陪审员 吴雅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