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树彬与郭庆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彬,郭庆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17号申请人赵树彬。被执行人郭庆程。赵树彬申请执行郭庆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树彬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庆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赵树彬欠款610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45元、执行费用50元。执行期间,本院经执行,被执行人郭庆程履行案款4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赵树彬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辉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