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西玲诉被执行人周德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288号申请人:邢某某,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制镜二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工人。申请人邢某某以被执行人周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碑民初字第02124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已自觉将1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21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