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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朱福玲与董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玲,董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14号原告:朱福玲,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达,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流,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国,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王霄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圣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玲诉被告董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董志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福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董志国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福玲撤回对被告董志国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