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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权德诉被告缪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铨德,缪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王铨德被告缪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德诉被告缪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权德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6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