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哲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哲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智邦家园A栋四楼。法定代表人:陆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跃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林海,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哲仁,男。委托代理人:李荣军(李哲仁之父)。再审申请人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哲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笫06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文党蘋审 判 员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艳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