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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木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225号原告木X,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木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木X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木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木X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保利审 判 员  秦献忠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