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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光浩与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瑞,朱光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委托代理人张燕堂,东海县黄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光浩。上诉人刘瑞因与被上诉人朱光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瑞的委托代理人张燕堂,被上诉人朱光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刘瑞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上书“原借朱光浩现金拾万元整(100000.)于2010年12月25日还款五万元整(50000.),于2014年1月10日还款五万元整(50000.)于此结清,特立据借款人:刘瑞2010年12月6日”原审庭审中朱光浩诉称,刘瑞在书写还款计划后就找不到了。以上事实有还款计划、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刘瑞向朱光浩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签有还款计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刘瑞未按其还款计划约定的时间归还朱光浩的欠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刘瑞答辩称朱光浩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瑞向朱光浩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后书写还款计划约定2010年12月25��归还五万元,2014年1月10日归还五万元。根据朱光浩陈述刘瑞在写过还款计划后就找不到其人了,故刘瑞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刘瑞答辩称其与朱光浩之间存在的经济纠纷,刘瑞可以另行主张,不影响本案朱光浩的诉求,故其该答辩意见亦不予采纳。刘瑞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遂判决:刘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光浩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刘瑞承担。上诉人刘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15时10分,上诉人准时达到开庭地点,但是审判员却告知上诉人庭审已经结束,剥夺了上诉人有关诉讼权利,但庭后对上诉人说:提交个答辩状就可以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申请二审法院调取一审开庭录像,证实一审真实的开庭时间,以及是否提前开庭,或后补开庭。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还款计划是2010年12月25日还5万元,2011年1月10日还5万元,但一审法院却认定第二次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明显是被上诉人篡改还款计划。试想,被上诉人将还款时间延长3年合理吗?可能吗?因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经丧失胜诉权。其一审陈述,还款计划达成后,上诉人就找不到了,恰恰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主张债权,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二审庭审后,刘瑞申请撤回对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朱光浩答辩称:一审是按照传票时间准时开庭的,可以参照一审法庭的录像。按照欠条的还款时间,如果是2011年1月10日还5万,相隔时间��么短,也不必要分期,当时刘瑞经济困难,于是延长了3年,双方都同意了,以欠条为准,可以鉴定。诉讼时效问题,刘瑞写完欠条之后就找不到了,听说刘瑞因为诈骗在苏州被判一年,在刘瑞被判一年中间到今年春节。其到刘瑞家找他父母有两三次,都是说刘瑞不在家,其想这样就不是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刘瑞申请对《还款计划》中的2014年1月10日的2014中的“∠”与2014中的“2011”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7月17日,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出具江南司鉴所[2015]文鉴字第153号意见书,结论为:上述《还款计划》正文内容中的年份“2014”是由“2011”篡改形成,添加的“∠”笔画与其它笔迹存在墨色差异,添加的“∠”笔画与其它笔迹不是同一时间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针对上述鉴定意见,刘瑞无异议���朱光浩质证称,对鉴定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另查明,朱光浩一审、二审中诉称,刘瑞在书写还款计划后就找不到了。本院认为,关于朱光浩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刘瑞一审提交的答辩状及二审中,均抗辩朱光浩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辩称《还款计划》中的“2014年1月10日”是由“2011年1月10日”篡改的,并申请对《还款计划》中的2014年1月10日的2014中的“∠”与2014中的“2011”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经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鉴定,《还款计划》正文内容中的年份“2014”是由“2011”篡改形成,添加的“∠”笔画与其它笔迹存在墨色差异,添加的“∠”笔画与其它笔迹不是同一时间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本院对刘瑞认为《还款计划》中的“2014年1月10日”是由“2011年1月10日”篡改的辩解予以采信。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1年1月10日,而朱光浩于2014年9月29日提起诉讼,且朱光浩于一审、二审中均自认其在刘瑞书写还款计划后就找不到了刘瑞了,因此,朱光浩的起诉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朱光浩要求刘瑞偿还借款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二审庭审后,刘瑞撤回对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主张的申请,本院认为,刘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二审中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281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朱光浩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3600元,共计8200元,由朱光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丽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