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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4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