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杰与张红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张红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陈杰。被执行人:张红金。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张红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经审理。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隆民一初字第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革审 判 员 吴应钦助理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