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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霖、陈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E×××××号轻型自卸货车,载陈某乙从龙海市程溪镇粗坑村方向沿程溪镇下叶村村道往九湖镇衍后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下叶村道史丹利复合肥店路段时,在跨压中心单虚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于路左车道内与对向由徐某乙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乙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甲于事故现场报警并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察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陈某甲应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徐某乙应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壹级伤残。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并认定陈某甲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E×××××号轻型自卸货车,载陈某乙从龙海市程溪镇粗坑村方向沿程溪镇下叶村村道往九湖镇衍后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下叶村道“史丹利复合肥店”路段时,在跨压中心单虚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于路左车道内与对向由徐某乙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乙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甲于事故现场报警并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察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陈某甲应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徐某乙应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壹级伤残。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乙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甲赔偿徐某乙非医保用药费用等经济损失5.4万元人民币,剩余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徐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地磅单;龙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字(2014)J0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陈某甲的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及陈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闽E×××××号轻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保险单;本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陈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陈某甲可宣告缓刑,但陈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滨人民陪审员  张毅伟人民陪审员  蓝鸿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闽龙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