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镇江大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大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74号原告镇江大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爱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三座四楼。委托代理人仇小兵,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大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大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717元,由原告镇江大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