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韩永富与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尚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永富,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尚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永富。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陈培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广忠。上诉人韩永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4日,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出具借条借韩永富25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尚广忠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后海天公司按约定的利率支付韩永富利息至2013年11月4日止。现韩永富起诉要求海天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尚广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海天公司和尚广忠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依法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海天公司出具借条借韩永富出250000元,尚广忠为担保人,有借条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尚广忠在借条上签名担保,没有写明保证方式,因此尚广忠依法应当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韩永富要求海天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海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但韩永富与海天公司约定2.5%的月利率过高,原审酌定月利率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永富借款25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尚广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3322元,由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尚广忠负担。韩永富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请求将原审判决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尚广忠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改判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海天公司、尚广忠收到本院传票,均未到案答辩。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韩永富上诉要求借款人海天公司及担保人尚广忠以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应否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韩永富在原审中要求借款人海天公司及担保人尚广忠按月利率2.5%付息,高于上述意见,对高于部分不予支持,但原审判决酌定以月利率1%计息,显然不当,应予纠正。韩永富上诉请求以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符合上述意见的精神,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予以采信。综上,韩永富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即“被告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永富借款25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尚广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永富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尚广忠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3322元,由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尚广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全椒县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尚广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根审 判 员 张立涛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