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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雪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松,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750-1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松,个体。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安,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刘雪松租赁费及扣件赔偿款20739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