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杰与被告李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杰,李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李艳杰,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大民屯镇。被告:李丹,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杰与被告李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艳杰负担。审 判 长 张 雪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人民陪审员 任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英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