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经开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杰与被告李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杰,李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李艳杰,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大民屯镇。被告:李丹,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杰与被告李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艳杰负担。审 判 长  张 雪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人民陪审员  任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英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