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金生与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生,王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郭金生(又名郭新善),男,汉族。被告王玉龙,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金生与被告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爱芹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秦法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慧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