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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清与凌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凌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郑清,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凌文清,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与被告凌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清承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