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清与凌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凌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郑清,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凌文清,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与被告凌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清承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