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6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张永鹏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张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6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法定代表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张永鹏,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张永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6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永鹏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鹏应在2015年4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利息二万零七十五元、罚息二万五千九百八十五元三角六分及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自2015年5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利息二万零七十五元、罚息二万五千九百八十五元三角六分及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六十元由张永鹏负担。现被执行人张永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对张永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101楼8层1单元807号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之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永鹏的其他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永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6439号民事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永鹏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