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小平、李晶维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李晶维,武义县优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申请执行人李晶维。被执行人武义县优能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定旺。本院在执行李小平、李晶维与武义县优能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36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两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36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杨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