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镇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国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哲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