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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盛利诉李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利,李胜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盛利,女,仡佬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李胜文,男,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盛利诉被告李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利于2015年8月11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盛利承担。审判员王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