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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85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被告杨健。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