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北京联兴华印刷厂诉吉荣周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兴华印刷厂,吉荣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368号原告北京联兴华印刷厂。法定代表人赵世茹,厂长。委托代理人王霆,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荣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兴华印刷厂与被告吉荣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联兴华印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按照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1524-1531号裁决书执行。本案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联兴华印刷厂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龚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云雪峰 更多数据: